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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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