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出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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