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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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