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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