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应按《通知》第二条及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申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免税申请报告”应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及《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逐项对照做出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复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企业未经备案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我区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实行“一次备案,逐年审核”的办法。

企业可一次备案申请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至2015年。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继续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时,需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逐项做出说明,并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应结合评估和日常检查对将企业申报资料与减免税条件认真进行对照审核,可到企业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对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告知企业,恢复征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本地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摸查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