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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本文自2016年8月19日起全文失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10〕655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10〕13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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