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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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