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转发给你们,《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157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8〕601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