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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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