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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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