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