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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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