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公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通知>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现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乌国税办[2006]23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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