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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20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之规定,现对石河子市海凌通讯店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公告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石河子市海凌通讯店,成立于2009年7月29日,登记注册类型:个体户;法定代表人:程新;注册地址:石河子市北环路1小区23-10号;经营范围:手机及配件、数码产品、办公用品、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月核定销售收入8000元,未达到起征点。

二、违法事实及确认依据

经查,2012年8至12月,石河子市海凌通讯店共取得销售收入458913元,每月不含税销售额均超过起征点。超出起征点部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石河子市海凌通讯店应补缴2012年8至12月增值税13366.4元。

三、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追缴石河子市海凌通讯店少缴增值税13366.4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对少缴增值税1303.2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683.2元。

目前,对石河子市海凌通讯店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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