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201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之规定,现对石河子市嘉瑞祥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公告纳税人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石河子市嘉瑞祥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号659001584763342)成立于2011年11月4日,法定代表人:张岩昆;注册地址:石河子市西三路8小区25栋352号;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羊毛、毛绒、驼毛的收购、加工和销售。
二、违法事实及确认依据
2012年,石河子市嘉瑞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原毛一批,总计金额19935元,未在账簿上计销售收入,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2293.4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第一项:“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3959.76元。
三、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石河子市嘉瑞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在账簿上少计收入并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偷税的界定,应定性为偷税,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2293.41元、企业所得税3959.76元,对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126.59元。
目前,对石河子市嘉瑞祥商贸有限公司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石河子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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