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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涉税信息采集共享共用业务清单的公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本文自2018年7月31日起全文失效。】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二、实施涉税信息采集共享共用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五)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三、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后,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受理税务机关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享共用业务清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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