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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作为,创新方式方法,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总结经验,于2017年6月9日前、11月10日前以部门便函形式向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分别报送

  上半年和年度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开展情况。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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