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放管服”工作精神,不断优化纳税服务便利纳税人,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和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协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签订协议书
同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四方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四方协议》),届时原《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将视情况仅适用于国税或地税单方和纳税人签订划缴税(费)。
二、联合签订流程
(一)对新开办企业继续沿用我市“多证合一”便民做法,国地税部门将编好协议书编号、盖好单位章的《四方协议书》交到本地行政服务中心,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时,由行政服务中心将该协议提供给纳税人,免去纳税人前往税务机关领表环节。纳税人与银行签订《四方协议》后再交回国税(或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国地税局通过共建办税厅、联合办税窗口等途径按日相互传递《四方协议》并做好交接归档,避免纳税人两头跑。
(二)对新开办个体纳税人签订《四方协议》按照现行做法流程不变。
(三)存量纳税人原签订的《三方协议》继续有效无须重签。对于今后因纳税人原因需要重新签订划缴税(费)协议的,按照相关《四方协议》流程办理。
(四)地税局对于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只划缴地方税费无需划缴国税税款的纳税人以及划缴社保费的自由职业者仍沿用原地税《三方协议》。
三、《四方协议》编号规则
各地印制《四方协议》编号规则按照《肇庆市国家税务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四方协议书>编号规则表》(附件三)操作,具体印制数量、分工、费用分摊等由属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协商落实。
四、推行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1月6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与新开办纳税人签订《四方协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地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四方协议》是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体现,也是落实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的具体要求,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发动。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利用办税大厅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面向群众的办事载体做好宣传,提供有关办事服务指南,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熟悉“国地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四方协议》”的便民新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沟通联系。市国税局、地税局已联合做好同级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合作,积极主动联合与同级行政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畅。各地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请于2017年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
附件:1、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四方协议书(样式)
2、取消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四方协议书(样式)
3、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四方协议书》编号规则表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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