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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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形成的“缺联票”,按《通知》要求?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经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形成的“缺联票”,按《通知》要求?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经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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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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