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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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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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