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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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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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