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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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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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