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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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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列文件目录同时全文废止: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晋税流发[1994]49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晋财预字[1995]第4号,晋国税流发[1995]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晋国税流二发[1996]3号)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 通知》(晋财税字[1998]75号)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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