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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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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严格按照《目录》的要求执行,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根据本《通知》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认定证书》的企业,按照《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的程序,重新办理资格认定。

三、此前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国税发〔2009〕63号)未尽事宜,按照此文件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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