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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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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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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