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李辉: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4年03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一)2010年向阜阳路达公路养护工程公司销售石子,开具金额375012.00元的假增值税发票。
(二)2011年向阜阳路达公路养护工程公司销售石子,开具金额1100000.00元的假增值税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罚款21480.76元。
四、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五、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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