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现就《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见附件)及有关事项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马鞍山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层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不包括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的不涉及我市国税机关审批的事项。
二、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清单范围,对本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组织清理,清单外的审批事项要立即取消。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增设审批事项。对已经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及时修改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文件,加强后续监管。
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着力推进阳光审批、网上审批,便民办税。
四、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实行“厅进厅出”,坚持“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原则。
五、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结合税收征管实践,提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及时上报反馈。
六、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是: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555-2354909;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各县国家税务局也要向社会公告收集意见的具体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解读
2.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014年5月24日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解读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公告)要求,我们结合马鞍山工作实际,对本级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审批部门,并征求各税政业务部门意见,确定了应由本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审批权限虽不在本级但需层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共73项,其中行政许可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67项。现制定《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向社会公开。
一、《公告》背景
新一届政府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突破口和抓手。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摸清底数并经国务院审改办核实确认的基础上,于2014年2月公布了《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列明审批事项87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80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在《税务总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基础上,去掉不涉及安徽省的审批项目10项,并对审批层级进一步梳理明确,于2014年3月公布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列明审批事项77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70项。
二、《公告》内容
《公告》公开了税务行政审批清单、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具体方式,明确了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范围,以及对实施目录化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便民办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告》需要注意的重点:
(一)公开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的范围,是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基础上,结合马鞍山工作实际确定的,具体包括马鞍山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需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共73项。“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项目编码为24030)项下原有17个子项,其中有4个子项不涉及本市审批,未列入公开范围。各审批项目的最终审批层级均在目录中予以列明,目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设定依据为国家统一设定。
(二)各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来源有哪些?
审批部门明确为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的,实施的审批既包括本级直接受理审批的,也包括下级机构层报的审批事项,视相关规定而定;审批部门明确为市国税局的,实施的审批包括县局、区局、直属分局层报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明确为县局、区局、直属分局的,实施的审批仅包括本级有权审批的事项。
(三)关于备注栏内容的说明
备注栏在保留原省局注明的必要内容之外,明确了市区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分。
(四)“直办事项”和“转办事项”是如何确定的?
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坚持“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原则。
“直办事项”指办税服务部门受理后不需转交日常管理部门办理的事项;“转办事项”是指办税服务部门受理后需要转交日常管理部门办理的事项。
“直办事项”和“转办事项”的区分仅适用于市区纳税人的涉税审批事项,县局和博望区局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
(五)公告的施行时间为何定为发布之日?
按照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考虑到《公告》明确的审批事项及制定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已于2014年3月21日向社会发布,不预留施行准备时间并不影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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