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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铜杆委托加工出口漆包线业务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批复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铜杆委托加工出口漆包线业务按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请示》(铜国税发[2010]1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以及该项进料加工业务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同意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进口的253吨铜杆委托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加工出口漆包线的业务,按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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