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安徽省内所属的二级分支机构季度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行至第9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安徽省内所属的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报送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组织人员集中对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安徽省内所属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分支机构名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将以公告形式发布。经公布的分支机构,从2010年四季度起严格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安徽省内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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