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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注: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号),本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自2015年3月10日起失效。】

  为规范税收执法,降低执法风险,现对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一、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五条删除。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第三条删除。

  并将修订后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重新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此附件部分失效】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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