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服务规范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认定改为登记。《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手册(2.0版)>的通知》(皖国税函〔2015〕41号)中,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2个服务事项(编码为2.1.1-021、2.1.2-022)的相关内容按照新规定统一调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服务规范执行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15〕49号),自201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3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