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字[200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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