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3年6月1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各项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依法办事,按程序采购。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和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汇报,不擅做主张。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刁难供应商。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以规范、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优质的服务,为税收中心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服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应坚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保持正直、诚实的品质,树立和维护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自觉抵制和依法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宁夏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干部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廉政风险控制机制。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保密事项,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政府采购招投标应保密的非公开文件或信息,比如评审专家、标的、投标人和评审情况。相关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私自复制,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违反本守则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守则由政府采购全体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实施,并接受全区国税系统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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