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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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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9]9号),本文自2009年3月20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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