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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自治区国税局、宁夏回自治区地税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制发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贸)局、国税局、地税局、支金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9]75号通知精神,现制定《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9]75号通知要求,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原用于宁夏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的预算外收入提成、三税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收入、电话扶贫附加费收入,统一合并为水利建设基金。此项基金是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没的资金。为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分隶属关系,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4%0、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o征收。

二、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未设地税局的由国税局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时,须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金附加征收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税务机关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票样附加)。

三、水利建设基金实行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例,自求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水利建设基金是地方性政府基金,预算级次为自治区级。

四、水利建设基金的收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条例》办理。各部门、各单位在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时,适用1999年国家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科目,代码为840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9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缴款书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填列完整、准确。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自治区财政厅"。"级次"栏填写"自治区级","核定收款金库"栏填写"国库宁夏区分库","预算科目"栏填写"8405款"、"09项"。

五、水利建设基金按年计征,分季缴纳。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或延期不缴。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单位,必须主动申缴,按时足额缴纳,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自发文之日起,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分行联合下发的宁财(预)发[1996]113号文件《关于征收扶贫扬黄灌溉工程建设"三税"附加费的通知》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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