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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20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五年二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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