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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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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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