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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炭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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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炭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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