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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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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校园学生食堂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并要单独计帐,年度终了后60日内,要将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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