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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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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每季度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名称、年度销售收入、财务核算情况、企业职工人数、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的人数及所占比例、生产和装配的专用设备和工具及其他有关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提出的免税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并及时退回已预缴的税款。

  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制度。

                                             二○○四年十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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