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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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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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