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

———————————————————————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本文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失效。】

  近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发〈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2007]10号),该通知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为做好相应的税收管理工作,现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其经营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