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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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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本文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如发生《通知》第二条所列应计提销项税额情形的,可到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领取《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详见附件),如实填具后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二、对于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已退税款,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必须在确认外贸企业已补缴已退税款后,才可出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三、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对已出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应在下一个征收期之前转交给征收管理部门。

四、《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根据用量领取。

附件: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六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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