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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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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本文自2017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市局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将企业减免税有效期止时间调整为2007年12月31日。

  二、对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审核,凡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过渡和执行至期满优惠政策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内,根据新的文件依据,重新进行减免税文书的系统操作,并向纳税人重新下发《减免税通知书》。经审核,凡不符合财税[2008]21号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需停止执行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纳税人下发《恢复征税通知书》。

  三、对符合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经申请可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予受理,其审批程序、需提供的减免税资料等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以上第二项工作请各单位务必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第一项工作市局也将于同期完成。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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