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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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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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