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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国税系统涉税信息采集应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思路,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市局制定了《巴中市国税系统涉税信息采集应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巴中市国税系统涉税信息采集应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工作思路,规范涉税信息采集录入,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强化税源监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税收管理单位 (部门)及涉税岗位。主要包括直接从事征收管理的税务分局、税源管理科、办税服务厅等单位(部门)和涉税岗位,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税收业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税收有关的各类信息的总称,包括税务机关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自动增量抽取的数据、税收管员到户采集的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和税务部门批量采集的第三方信息等。

  第四条 涉税信息采集录入应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和科学合理的原则,与征管资料管理相结合,与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收征管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应用的全过程管理,以征管信息建设为依托,实行税收征管信息集中处理及"一户式"存储,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涉税信息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涉税信息管理。

  第二章 采集内容

  第七条 分户涉税信息采集内容。

  (一)工业类

  1、投入产出比例;

  2、生产用电及燃料消耗;

  3、设计生产能力;

  4、从业人数;

  5、利润率。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采集项目。

  (二)商业类。

  1、主要经营品项目及品牌;

  2、经营面积及经营地址;

  3、门市(库房)租房合同复印件及年租金发票复印件或自有房产证复印件;

  4、从业人数及年工资支出;

  5、年水电费用支出;

  6、其他费用支出;

  7、主要供货商;

  8、购销合同复印件;

  9、销售毛利率;

  10、商业人气;

  11、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采集项目。

  (三)加工及修理。

  1、租房合同及年租金发票复印件或自有房产证复印件;

  2、从业人数及年工资支出;

  3、年水电费用支出;

  4、其他费用支出;

  5、利润率;

  6、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采集项目。

  第八条 采集的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支出。

  第九条 第三方信息采集内容。根据管理需要主要采集相关部门与税收相关的指标:

  (一)工商部门。主要根据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提供的信息,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并进行比对,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医保部门。采集药品刷卡消费信息,通过刷卡消费金额核实纳税人的销售情况,是否有不计少计收入,不缴少缴税款行为;

  (三)财政部门。主要采集家电下乡补贴支付信息,通过发票查找对应纳税人,根据发票金额核实销售情况,是否存在不缴少缴税款行为。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比对定额是否偏低。

  (四)烟草部门。采集从事卷烟销售的纳税人的进货金额,按照合理的毛利推算销售收入,及时做好定额核定及调整。

  (五)水电部门。主要采集工业及加工企业以及该行业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用电、用水信息。

  (六)经贸委及商务局。主要采集万村千乡工程、家电下乡以及其他与税收相关的信息。

  (七)交警部门。主要采集机动车上户信息。

  (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采集的其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

  第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信息。主要包括销售额、应纳税额、发票种类及数量、发票验旧金额等。

  第三章 采集要求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简便实用、及时准确的原则按行业明细进行采集涉税信息,分级管理。纳税人已经报送或综合征管软件能够提取的信息不再采集。涉及多个税源管理单位的第三方信息由县区局集中批量采集。

  第十二条 采集时间及要求。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分户信息于每年年初采集,采集范围为上年年末信息,新办企业采集当期信息。

  (二)双定户分户信息于定额核定前采集。定额执行期涉税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采集。

  (三)纳税人报送的信息由办税服务厅即时采集录入。

  (四)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相关涉税信息由信息中心适时提取。

  (五)第三方信息由各县区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管理需要适时统一采集录入。行业毛利率由各县区局、市局直属分局调查后统一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三条 现有条件下,个别行业企业采集难度大,数据缺乏真实性,对税源监控管理无明显效果的指标,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集。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对采集的信息认真比对,税源管理部门业务负责人应对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签注意见后,由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涉税信息监控分析系统。对明显失真的信息应重新采集。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分户涉税信息采集、初审及录入工作;税源管理单位(部门)业务负责人负责信息采集组织实施及复审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报送信息的录入;征管部门负责涉税信息采集的组织协调、检查及业务指导以及数据指标的发布;税种管理部门负责预警指标的设置、个性指标的收集整理和相关指标口径的完善;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指标的提取以及相关技术支持,做好系统维护工作。

  第五章 数据录入

  第十六条 负有涉税税信息采集录入的各岗位人员应按业务流程和规定的职责、权限、时限、路径、口径、范围和其他标准采集录入涉税信息,定期清理无效信息。

  第十七条 涉税信息的采集录入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采集流程。由收集资料、整理核对两个环节组成。

  收集资料:采集人员按照确定的采集内容及标准采集信息。

  整理核对:采集人员对自行采集和其他部门及岗位传入的税收征管资料信息进行筛选、归类、初审后传本单位(部门)业务负责人复审。

  (二)录入流程。由登录系统、选定模块、录入信息、审核信息、存储信息五个环节所组成。

  登录系统:录入人员按照设定的登录方式进入系统。

  选定模块:录入人员对所需要录入的涉税信息进行分类,选定涉税信息分析应用系统的相应处理模块。

  录入信息:录入人员打开相应处理模块的录入界面(模板)、将需要录入的纸质和其他介质所载的信息录(导)入系统。

  审核信息:录入人员将纸质资料与所录入的信息比对,核查信息是否齐全准确。

  存储信息:录入人员将录入审核后信息保存系统数据库。

  (三)信息更新。由采集人员适时更新。

  第六章 分析应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涉税信息的分析应用,对采集的信息按行业归类,建立行业预警指标体系,根据采集的分户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及时开展专题分析,查找行业和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及时开展调查或评估检查。

  第十九条 采集的分户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应作为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主要依据,作为税收评估和检查的参考依据。商业行业主要根据费用支出情况,参照行业合理利润,按照保本销售法核定定额;工业及加工行业主要根据能耗情况核定定额。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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