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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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