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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委托邮政代开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继续委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白山市分公司,为临时取得收入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代开普通发票和代征税款,扩大委托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的限额标准和范围。

  一、扩大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的限额标准

  同一纳税人在连续12个月内申请代开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小于50万元(不含本数),建筑安装行业申请代开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小于100万元(不含本数)。超过以上限额及标准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二、扩大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和销售服务,可以在邮政部门申请代开。

  三、不属于委托邮政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以下品目和收入不属于委托邮政代开范围:

  (一)免税货物、劳务或服务;

  (二)初级农产品;

  (三)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等属于国家实行专营、许可或资质的货物、劳务或服务;

  (四)非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非税收入;

  (五)纳税人按次纳税的,每次(日)代开发票金额为500元以下(含本数)免征税款,不得在邮政部门代开;

  (六)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收入;

  (七)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依法确定其他不适用委托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其他经营收入。

  四、邮政代开普通发票频次

  同一纳税人每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数量不超过3次。

                                             白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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