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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峨边杨河电力有限公司等2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乐山市、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峨边县局上报的《关于峨边杨河电力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峨边国税发[2009]47号)、甘洛县局上报的《关于甘洛县马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甘国税发[2009]113号)。经审查,上述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规定,同意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执行15%税率,执行时间详见附件。

  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此复。

  附件: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企业名单

  乐山:

  1、峨边杨河电力有限公司(2008年—2010年)

  凉山:

  2、甘洛县马达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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