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申报和跨市州企业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注: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11号),本文自2015年12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就做好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联申报和跨市(州)企业增值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关联申报工作
(一)狠抓重点环节,提高汇缴质效
1.加强宣传培训和汇缴辅导。要切实加大汇算清缴的宣传培训力度,加强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辅导,尤其要重点加强纳税调整事项、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的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和汇算清缴规定,督促依法申报,自觉纳税调整,提高税法遵从度和年度申报准确率。
2.加强企业申报数据审核。在注重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完备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要重点加强对所得税优惠、资产损失、亏损弥补和纳税调整事项的审核。对不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不得税前列支或限定比例列支的项目未按照现行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和亏损弥补数据错误的,应及时纠正,通知企业补充申报,补缴税款。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一项或多项重点审核项目。数据审核工作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中反映。
3.积极推行电子化申报。要积极推广电子申报方式,引导鼓励纳税人运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软件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减少申报错误,进一步提高电子化申报的覆盖面。电子申报情况通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反映。
4.强化关联业务申报工作。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2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所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申报比率要达到100%。要加强关联申报数据审核,坚决防止“只报表不填数据”情况的发生,不断提高关联申报数据质量。对不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应作为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选择对象。
(二)强化风险防化,深化后续管理
1.继续开展汇算清缴质量抽查。要加强汇算清缴质量抽查工作,实现汇算清缴质量抽查工作常态化。对年纳所得税在100万元(成都200万元)以上企业的汇算清缴质量抽查面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自行选择重点行业或重点事项进行汇算清缴质量抽查。此项工作应于10月底前结束,检查的结果填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检查情况表》(见附件2)。
2.强化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数据审核。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的企业、以前年度接受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并处于五年跟踪管理期企业、单一功能且亏损企业、超过规定标准关联债资比例税前扣除企业以及执行成本分摊企业,应于6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2012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各地应组织人员对企业同期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上报省局。为进一步强化涉外企业相对集中地区关联申报管理工作,成都、德阳、绵阳、宜宾、泸州、乐山、眉山应对2012年度本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数据进行专题分析。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同期资料和关联申报数据,应及时要求企业补正。
3.加强数据分析和增值利用。要进一步深化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增值利用,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管理、纳税评估、税收检查和加强征管提供依据。各地至少要确定一个以上项目进行汇算清缴数据专题分析,分析专报应内容充实,数据详实,有问题说明,有原因分析,有对策建议。专题分析报告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局。
(三)做好数据资料,准确及时上报
1.数据口径说明
(1)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口径。2012年度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仍执行原办法,即由总机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2)税收优惠统计口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各地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统计的项目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震受灾企业所得税优惠、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不再统计上报。
2.上报要求
(1)各地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数据、分析专报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表》,应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网址:“FTP://91.16.16.21/所得税处/所得税汇算清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数据专题分析报告和符合条件企业提供的同期资料,应于7月30日前通过省局行业网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检查情况表》应于11月20日前上报省局(所得税处),网址:“FTP://91.16.16.21/所得税处/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跨市(州)企业增值税清算工作
(一)清算目的。加强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对跨市(州)企业增值税申报缴纳的管理,掌握跨市(州)企业执行总局、省局有关增值税税收政策情况,探索建立跨市(州)企业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增值税联动管理机制。
(二)清算对象。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增值税文件规定的跨市(州)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见附件3)。
(三)清算时段。增值税清算的税款所属时段(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四)清算步骤。清算工作从2013年2月1日开始至2013年5月15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月1日——2月28日,为数据采集阶段。由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要求分别从总、分支机构采集提取数据(见附件4)。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2月20日前将提取的数据报市(州)局按企业分户汇总后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下同)。省局审核后将总机构数据逐级分发至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阶段:3月1日——3月15日,为数据核实阶段。市(州)局组织其所属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对提取的分支机构数据和省局下发的数据进行比对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异常情况(见附件5)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
第三阶段:3月16日——4月14日,为全面清算阶段。省局汇总各市(州)局的核实结果后,将疑点数据和问题逐级分发至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组织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会同相关市(州)局和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全面清算。总机构的汇总清算数据(见附件6、附件7)和发现的问题由市(州)局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
第四阶段:4月15日——5月15日,为清算调整及工作总结阶段。省局将清算结果于4月20日前逐级下发各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清算调整要求。各市(州)局要督促总、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和相关企业落实要求,并将调整结果及工作总结于4月30日前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
(五)有关要求
1.主管国税机关在提取总、分支机构数据后,应当将提取的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发票数据进行核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各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数据核实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需要在总机构进一步核查的,应上报省局。
3.对于总机构的清算工作总结,应当按户报告清算企业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办法的执行情况、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清算结果,并对加强跨市(州)企业增值税管理提出工作建议。
各级国税机关对汇算清缴、关联申报和跨市(州)企业增值税清算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布置,多头抽查检查。三项工作凡需到同一企业检查的,必须联合成立检查组,统一开展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各级国税机关内部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附件: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表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检查情况表
3.2012年度增值税清算企业名单
4.2012年度增值税清算数据采集表
5.2012年度增值税清算疑点情况表
6.2012年度增值税清算疑点核查反馈表
7.2012年度增值税清算结果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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