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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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1年3月17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1年3月17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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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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